某某与山东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浪潮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2385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工业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465688M。
负责人:***。
被告:浪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浪潮路10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772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举,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肥城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浪潮集团有限公司、**举、***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