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775号
原告:浪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浪潮路1036号。
法定代表人:孙丕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浪潮微领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双楠大道中段333号22栋1层447号。
法定代表人:杨果。
原告浪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浪潮微领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浪潮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浪潮微领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浪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蓓
审 判 员 何 昕
人民陪审员 韩朝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唐 可
书 记 员 张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