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5执1971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执行(2019)沪0115民初83343号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名下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潘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