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3民初323号
原告: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邵厂社区邵厂路**中亚大楼**。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西路****楼****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四海混凝土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南汇新城,住所地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四海混凝土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并于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说明以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实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