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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4民初34341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