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

上海哈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66396号之二 原告:上海哈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荷路273号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枫格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四海混凝土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333号C座328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9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哈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四海混凝土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同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哈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哈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