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66396号之二
原告:上海哈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荷路273号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枫格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四海混凝土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333号C座328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9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哈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四海混凝土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同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哈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哈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