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23)沪03破申524号
申请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9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19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期间,申请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中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