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35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48178G。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9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昊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56655147。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2号D1号楼2楼34号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正通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H9B574W。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瓯城花苑1幢24B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H5JG4X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联丰路103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肇东市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2MA1BY9260D。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南八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18WQX447。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翰***二期A7栋-1层3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昊运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正通纺织有限公司、***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肇东市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0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票据款694066.66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各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网络资金账户,本院已冻结,因无余额暂无法扣划。
2.被执行人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回复。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郑州昊运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正通纺织有限公司、***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肇东市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