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5955号
原告:***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太和纵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产业园205号E区1227。
法定代表人:**。
原告***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太和纵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