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大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盛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民初4262号
原告:甘肃大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形中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陶家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重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宝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甘肃盛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289号4幢1层。
法定代表人:王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大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盛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将欠款全部支付给原告,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大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桂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