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拓砼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甘肃大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4民初514号
原告:四川拓砼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三河路48号附12组。
法定代表人:林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继才,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环环,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大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形中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陶家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知业道13号104室-2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冯胜巍,该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拓砼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大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四川拓砼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甘肃大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000000元,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自2021年12月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0日,天津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一张金额为1000000元的电子汇票,承兑人为天津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31058100030820201210792057241。原告持有该汇票于汇票到期日提示付款,遭到承兑人拒绝签收,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出票人、承兑人均为天津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9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 婧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