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2462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泗洪县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泗洪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街道青阳北路世纪公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139880620L。
法定代表人:邹大忠,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东路(新车站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961445788。
负责人:罗昌西。
原告***与被告泗洪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5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丽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