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泗洪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财保357号
申请人:泗洪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139880620L,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北路西侧世纪公园北侧。
法定代表人:邹大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
被申请人:***,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
申请人泗洪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动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460万元),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500万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理与执行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保全价值460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保全价值5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高 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谢思奇
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