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781民初141-2号
原告山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大众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旭日***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旭日***事务所律师。
被告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经天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82元,减半收取1139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91元,由原告山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