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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2民初40516号 原告:北京***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苑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大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旭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旭日***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北京***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