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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山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3582号 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漳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54963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山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大众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59086385X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