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3582号
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漳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54963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山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大众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59086385X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