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521民初2328号
原告:分宜县不见不散时尚餐厅,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府前路**。
经营者:***,该餐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该公司职工。
被告:新余市辉厨厨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昌山北路东侧华厦星城)A1幢店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分宜县不见不散时尚餐厅与被告新余市辉厨厨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2019年10月17日,原告分宜县不见不散时尚餐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余市辉厨厨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分宜县不见不散时尚餐厅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新余市辉厨厨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分宜县不见不散时尚餐厅撤回对被告新余市辉厨厨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分宜县不见不散时尚餐厅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