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济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3民初4804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松典,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96471813XB。
负责人:胡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讯讯,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济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黄台车站北街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07881074。
法定代表人:谢德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波,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刘广增,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出生,住山东省平阴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济南分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济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通济南工程公司)、刘广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松典、被告人保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讯讯、铁通济南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波、刘广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31879.66元,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2.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9日,被告刘广增驾驶鲁XXX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巴南区窑坝街秦老五洗车场路段时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接触,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诉请如上。
被告人保济南分公司辩称,鲁XXX中型普通客车投保交强险与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诉请的赔偿标准过高,应予以调整。
被告铁通济南工程公司辩称,已垫付医疗费18507.9元,其他意见与人保济南分公司相同。
被告刘广增的辩解意见与人保济南分公司相同。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住院病案一套及医疗费发票;3.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鉴定、检查费票据;4.原告的户口页与误工证明;5.巴南区石龙镇大兴村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6.购买拐杖的收据;7.电动自行车修理及拖运费用收据;8.刘广增出具的证明。被告铁通济南工程公司举示了医疗费票据。上述书证经法庭质证,本院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9日14时40分,被告刘广增驾驶鲁XXX中型普通客车行使至巴南区窑坝街(单行道)秦老五洗车厂路段时,从右侧车道转弯时,与左侧车道内原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接触,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刘广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受伤后在巴南区中医院住院治疗37天,出院诊断为左外踝尖开放性骨折,左外踝尖皮肤挫裂伤,左腓浅神经挫伤,左外踝韧带断裂。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等。原告伤后共产生医疗费20292.56元,其中自行支付1784.66元,被告铁通济南工程公司垫付18507.9元。重庆市法医验伤所经本院委托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属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90至100日左右,护理期为60至70日左右,原告左侧距腓前韧带断裂,行手术修复费大约为15000至20000元左右。
另查明,原告***系城镇居民户口。郭富德系***的父亲,生育有四子女,事故发生时已年满75周岁,每月享受社保费用105元。
还查明,鲁AD1576中型普通客车属被告铁通济南工程公司所有,刘广增为劳务派遣至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该车在被告人保济南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刘广增向***承诺超出1万元以外的药费由其负担。
本院认为,刘广增系劳务派遣至铁通济南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即铁通济南工程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经认定由刘广增负事故主要责任,***负次要责任。为此,根据本次事故发生的过错、原因力及作用,应认定铁通济南工程公司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自行负担20%的民事责任为宜。由于鲁XXX客车在人保济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由人保济南分公司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再由被告铁通济南工程公司赔偿。刘广增自愿负担***应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要求被告赔偿,理由正当,本院对其合理损失应予支持。
经审查,结合原告诉请,本院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后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20292.56元;2.后续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15000元至20000元之间,本院酌情主张17500元;3.误工费10925元(3450元/月÷30天×95天),根据鉴定意见酌情认定误工期限为95日,结合工作单位的证明按每月3450元计算;4.护理费5040元[(120元/天×37天)+(120元/天×50%×28天)],根据鉴定意见酌情认定护理期限为伤后65天,原告未举示需护理依赖程度的证据,本院根据伤残等级及伤情,认为按出院后按部分护理依赖计算较为适宜;5.交通费酌情主张4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2220元(60元/天×37天);7.营养费酌情主张500元;8.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72639.75元(69778元+2861.75元),(1)残疾赔偿金69778元(34889元/年×20年×10%),(2)被扶养人生活费2861.75元{[24154元/年-(105元/月×12月)]×5年×10%÷4人};9.残疾辅助器具费118元;9.电动自行车维修费用2200元;10.鉴定及检查费用为3842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主张3000元;11.残疾辅助器具费118元;12.电动自行车维修费用2200元;13.鉴定及检查费用为3842元。
综上所述,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38677.41元(含鉴定费3842.2元)。人保济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2000元。交强险限额外的12835.31元(不含鉴定费用3842.2元),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1646.81元(10292.56元×80%×20%),人保济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8621.44元(12835.31元×80%-1646.81元),铁通济南工程公司应赔偿4720.57元(鉴定费用3842.2元×80%+1646.81元)。由于铁通济南工程公司已实际垫付医疗费18507.9元,故无需再支付原告费用。铁通济南工程公司多支付的13787.33元(18507.9元-4720.57元),应在原告应得的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份额中扣除,因此,人保济南分公司实际还需在交强险中赔偿原告116834.1元(122000元+8621.44元-13787.33元)。刘广增赔偿***应承担的医疗费2058.51元(10292.56元×20%)。铁通济南工程公司垫付的费用可以自行与人保济南分公司办理理赔结算。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本次事故的损失116834.11元;
二、被告刘广增支付原告***医疗费2058.5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逾期支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8元,本院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负担126元,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济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18元,被告刘广增负担25元,受理费已由原告***自愿垫付,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济南工程有限公司、刘广增在履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剑伟
书 记 员  龚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