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0112民初49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系董事长。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耿某,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8日予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