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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筑鑫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晋0107民初585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