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6民初245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巴县渔渡镇街上村二小组,公民身份号码6123281979********。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张新镇马大庄村委会黑土湾76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5********。
被告:四川伟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江西路二段36号尚品观邸13幢-1层农贸超市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64EJET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伟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