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21913号
原告辽宁省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五路35号2#楼4101-344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2025年11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948元,减半收取4974元,由原告辽宁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