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辽宁省众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21913号 原告辽宁省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五路35号2#楼4101-344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2025年11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948元,减半收取4974元,由原告辽宁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