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京03执4556号
申请执行人:某1公司。
被执行人:某2公司。
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渝仲字第146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1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某2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2公司银行存款792521.82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2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2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2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