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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鑫欣科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京03执4556号 申请执行人:某1公司。 被执行人:某2公司。 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渝仲字第146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1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某2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2公司银行存款792521.82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2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2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2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