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581民初8832号
原告:***,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言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言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多收取的4826元,退还原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龚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