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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内蒙古筠泰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1执他4869号 申请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 法定代表人:石x。 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白xx。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xx公司与被执行人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内0105执号,执行依据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内01民初号民事判决。因该案案情复杂,存在执行困难。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2025年11月25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向本院请示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内01民初号民事判决由呼和浩特市xx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金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