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腾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31437号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
被告:中国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甲有限公司、中国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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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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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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