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苏州腾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31437号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 被告:中国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甲有限公司、中国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