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6082号
原告:泊头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xxxxxxxxxxxx,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营子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泊头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泊头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泊头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泊头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