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2民初8772号
原告:方某某,男,1973年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某,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中国建筑某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杭州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方某某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于202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方某某已预交27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