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民终7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宁波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5)浙0212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某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上诉人宁波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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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