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泰烁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1848号 原告:刘某,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四川泰烁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2幢27层2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BJ94CX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刘某诉被告四川泰烁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泰烁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