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12640号
原告:云南某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某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某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云南某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云南某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