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咸阳鑫港新能源供热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民申29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咸阳鑫港新能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40号1-1号楼4层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咸阳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丽彩溪悦城溪岸金街12号楼3层0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咸阳鑫港新能源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咸阳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润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4民终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均非申请人员工,与申请人无任何业务关系,不受申请人管理,二人均非申请人邀请进入案发现场,而是违反施工现场门禁制度私自进入。***受伤并非因供热井上所盖盖板较薄,踩踏后盖板断裂导致,而是因为事发前现场下了小雨,导致施工现场泥土湿滑,***自己将供热井上盖板、绿色防护网揭开后,因地面湿滑导致其滑入供热井受伤。***主张其合法进入工地,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二)二审法院遗漏中建二局的法定责任。中建二局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方,依法应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但其未履行法定义务,未协调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措施、未监督申请人落实井口防护措施、未履行施工现场门禁管理职责、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安全管理,导致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三)中建二局未尽到门禁管理义务,过错明显。本案中工地门禁由中建二局实际控制,***作为非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装备、未取得施工许可进入工地,若中建二局严格履行门禁管理职责,***根本无法进入工地,后续损害亦不可能发生。中建二局过错原因力占比应为20%。(四)申请人已采取合理防护措施且井口防护措施符合行业标准。案涉井口已覆盖木板及绿色防护网,***作为专业人员明知施工现场危险性,却未观察脚下环境,说明其未尽到基本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故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提交意见称,(一)***进入工地现场是为完成申请人层层转包的打井工作,不属于擅自非法闯入。中建二局让***进入施工现场也未违反其门禁管理义务。(二)鑫港公司与中建二局不具有分包合同关系,鑫港公司直接从建设单位处承包了案涉供热施工项目。***坠井区域是鑫港公司施工区域,应由其负责管理,故生效判决认定由鑫港公司承担案涉施工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三)鑫港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按照法律规定在井口附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鑫港公司虽在井口处覆盖薄板,但该薄板无法承载重物,严重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鑫港公司对上述危险部位不但未尽到危险提示义务,反而在危险部位覆盖绿网,使得行人更容易忽视井口危险部位。鑫港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鑫港公司称***自行将盖板防护网揭开才掉入井中,但从受伤照片看,绿色防护网出现破损,井口盖板破损掉入井中,因此申请人虚假陈述。即使***疏于观察,也仅属于一般过失,不构成重大过失,不能成为减轻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碧润公司与鑫港公司签订《西安融创御河宸院项目供热工程合同》,约定由鑫港公司完成的工程范围包括“该项目的系统及相关方案设计、一次热网工程及热交换站和锅炉房相关材料、管网、土建和安装工程的设备采购及安装及设备相关基础施工等所有为完成本工程的一切相关事宜”等。案涉供热井由鑫港公司施工。碧润公司与中建二局签订《融创御河宸院DK-2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由中建二局承包施工项目。据此,中建二局承包的施工项目不包括供热工程部分,案涉供热井部分工程由鑫港公司承包,故该区域的管理责任在鑫港公司,不在中建二局。鑫港公司虽然在井口覆盖了板子,但因板子较薄,承载有限,加之上面覆盖了滤网,不易被发现,故仍应在井口附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免发生危险。但鑫港公司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坠入井中受伤,鑫港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二审法院判令鑫港公司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因井口安全措施不到位受伤,中建二局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鑫港公司称***系自己将供热井上盖板、绿色防护网揭开后因地面湿滑导致滑入供热井受伤。但鑫港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主张与一、二审查明事实不符,一、二审中鑫港公司亦未提出过该主张,故对鑫港公司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鑫港公司称***私自进入案涉工地。经查,***系因案外人***介绍,欲参与打井工作,事故发生前一日也曾前往项目工地,因未佩戴头盔而未被允许进场勘察,庭审中鑫港公司称:“***、包括原告***我都听说过,但是都没有合作过”,由此可见,虽然***并非鑫港公司工作人员,但其是因为准备参与施工而进入工地,确有正当理由,二审法院认定***不属于擅自进入案涉工地,并无不妥。 综上,鑫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咸阳鑫港新能源供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