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海口海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澄迈宜品居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23执917号 申请执行人:海口海利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57365015M,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美德村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澄迈宜品居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095497397Y,住所地澄迈县金江镇文明路101号信昌园酒店10楼1008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口海利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澄迈宜品居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9023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澄迈宜品居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口海利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澄迈宜品居实业有限公司向海口海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11027元及利息(利息以11027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4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澄迈宜品居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另需负担本案执行费65.41元。 为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2025)琼9023执保749号保全案件中查封被执行人澄迈宜品居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案件(2025)琼9023执917号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澄迈宜品居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相当于本案债务数额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澄迈宜品居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相当于本案债务数额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澄迈宜品居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当于本案债务数额的收入。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O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