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某有限公司;郑州某有限公司;河南瑞安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2民初7260号 原告:河南瑞安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八千办事处君赵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筑之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0号14层141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瑞安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筑之元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瑞安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筑之元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河南瑞安盾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瑞安盾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