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1558号
原告:邢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
原告邢台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邢台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11元,减半收取5555.5元,由原告邢台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