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8124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石某。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
被告:***,住江苏省。
被告:***,住西藏自治区。
被告:陈某,住重庆市。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