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8736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6月27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17日,住址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