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东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34462-34467号 原告:广东德林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天等村委会曲大路、沙田顶、石名路左侧(五金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46CQJ6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德林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共六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2025年4月22日,原告广东德林铝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六案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德林铝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该六案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德林铝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2025)粤0304民初34462-34467号六案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