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阳县家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723民初477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