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高新供电分公司

某某;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高新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1民初20712号 原告:吴某,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负责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男,系公司员工。 裁定理由:原告吴某与被告某公司成都市高新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某公司成都市高新分公司的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