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某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高新供电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侯民初字第1707号
原告温某某,男,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高新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负责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高新供电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90元,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徐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