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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联龙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龙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8572号之一 原告:成都中联龙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龙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高新供电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成都中联龙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龙信公司)与被告成都龙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追加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高新供电分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中联龙信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龙信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中联龙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35元,减半收取7817.5元,由原告成都中联龙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