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17885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创业跃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温泉花园B区45号楼3单元302(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创业跃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创业跃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