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业跃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创业跃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17885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创业跃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温泉花园B区45号楼3单元302(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创业跃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创业跃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