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4993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创业跃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温泉花园B区45号楼3**302(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与被告北京创业跃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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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