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07民初5024号
本院审理原告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季玲玲
人民陪审员 范先谋
人民陪审员 倪守华
法官助理夏媛媛
书记员梅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