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兰民二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华恒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丰电力)与被上诉人山东华恒铁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圆丰电力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三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圆丰电力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圆丰电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三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90元由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490元减半收取6745元,其余6745元退还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