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兰民二初字第146号 原告***,男,汉族,l964年6月13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代理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lO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l5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1月25日,借款利率为2%月,经双方协商原告实际支付被告借款100万元。原告承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自愿承担本金及利息总额每日1%的滞纳金以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2015年1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2月8日,借款利率为2%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100万元借款转给被告,被告承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自愿承担本金及利息总额每日l%的滞纳金以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2015年2月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9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2%月,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9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向原告偿还借款,亦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滞纳金,经原告多次协商并催要后被告仍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滞纳金。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93466.67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合同约定的滞纳金236769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圆丰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lO月9日,被告圆丰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圆丰公司向原告***借款l5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lO月9日至2014年11月25日,借款利率为2%月。被告圆丰公司当天出具借条、收条并指定汇款帐户,被告圆丰公司在借条中承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自愿承担本金及利息总额每日1%的滞纳金以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后原告***实际支付被告圆丰公司借款98万元。2015年1月9日,被告圆丰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圆丰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2月8日,借款利率为2%月,被告圆丰公司当天出具借条、收条并指定汇款帐户,被告圆丰公司在借条中承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自愿承担本金及利息总额每日l%的滞纳金以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原告***实际支付被告圆丰公司借款96万元,2015年2月9日,被告圆丰公司又向原告***借款90万元,用票号24600826、24600715、24600648、24600650四张承兑汇票抵押担保,被告圆丰公司出具收条一份,同日原告***向被告圆丰公司指定帐户汇款86万元。三次共计支付款项28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圆丰公司没有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本案在诉讼中,被告圆丰公司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借款本金180万元,现实际拖欠借款本金100万元。 以上确认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条、收条、汇款凭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这些证据已经开庭举证及本合议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圆丰公司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对引起诉争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付款凭证,原告***实际向被告圆丰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80万元,诉讼中被告圆丰公司已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因此认定被告圆丰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被告圆丰公司在借条中承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自愿承担本金及利息总额每日1%的滞纳金以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借款利息约定为月利率2%,已经达到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之外的滞纳金属于超出部份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所诉事实基本属实,主要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承担借款利息93466.6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32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4328元,由原告***负担9865元,被告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4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所确定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界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