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民初965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城江南大街(八面通街)以北海浪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刘俊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云,黑龙江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江达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兴隆村。
法定代表人:赖敬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云,黑龙江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牡丹江市众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光华街南太平路东020801室。
法定代表人:马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江达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牡丹江市众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58元,减半收取计6779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还6729元,余款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彦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