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1004民初1995号
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岭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北街91号。
法定代表人:**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牡丹江市兴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七星街103号平安大厦(平安科委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兴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江达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栾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