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江达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江达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西环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1002民初3713号
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辉,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西环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牡丹江西环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